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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
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采用这一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
连带关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总则、、等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举个例子就是:甲和乙两个人合伙做生意,生意失败后签了丙20万,之
1、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养父母死亡也并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 2、虽然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便不可以终止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同居关系没有扶养义务。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但没有登记为合法婚姻的关系。在我国,同居不是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未婚的男女进行同居。只要双方都没有法定配偶,这时候双方长期自愿公开地共同生活,也是法律所尊重的一种生活方式。
养父母如果要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和判决解除两种方式进行;在养父母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不得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和送养人进行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养子已满10周岁以上,还需要征求养
抚养和赡养,两者无论是在我们平时说话的时候,还是在法律适用当中,其实都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抚养是指长辈对未成年晚辈抚养教育的行为,而赡养是指成年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扶助的行为。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承担着抚养教育义务,而成年子女也承担着赡养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