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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三种类型。
发生在学校以外的人身伤害情形主要有: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游行、郊游、参观、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损害。 2、学生在放学途中打闹、恶作剧、游戏所引起的人身伤害。 3、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因合理冲撞受到的人身伤害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
致人身体受伤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伤害,这种伤害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受害人身体经过治疗可以复原。这种伤害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
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建筑工地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受损的一方维权,需要结合具体条件进行判断:1、劳动者和工地之间是劳动关系的,因为劳动而受伤的,为劳动争议,应当提起劳动仲裁;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的,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构成工伤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妨害公务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