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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计入人口如何办,谢谢大家的回答

收养子女计入人口如何办,谢谢大家的回答

2024-05-21 3
普法内容
1.生育两个子女和再生育的含义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应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子女”是指【无论城乡、地域、民族一对夫妻均可生两个子女】 第二款规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本款所称“再生育”是【指夫妻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 2.一个子女残疾再生育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中的“一个子女残疾”,是指【根据原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经过省或者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认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边境县(市、区)夫妻再生育政策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中的“边境县(市、区)”是指【与外国地域毗连的县(市、区)】包括通化市的集安市;白山市的浑江区、临江市、抚松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珲春市、龙井市、安图县、图们市、和龙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池北区、池西区、池南区。【共计13个县(市、区)】只要夫妻一方户籍在这13个县(市、区),并在这13个县(市、区)居住的,均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另一方户籍地的县(市、区)须承认其夫妻再生育的权利,并提供有关服务。 二、多选题 1.子女数量如何计算? 哪些子女应计入生育数量: (1)本人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的子女(√) (3)违法收养的子女(√) 哪些子女不计入生育数量: (1)再婚夫妻离婚后,另一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被拐卖生育的未在身边子女(√) (3)合法收养的子女(√) (4)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不在内地定居的子女(√) 2.“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中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包括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后怀孕和拟利用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了两个以上子女,需要用再生育子女的脐带血为其同胞哥哥或姐姐治疗血液疾病的(√) (4)其他不可预知的个别情形 (√) 三、问答题 1.生育政策如何衔接? 答:今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均为合法生育;今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原《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今年3月30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 2.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答:2024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仍执行生育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奖励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后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由发证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优惠待遇。 3月30日,夫妻按原《条例》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已休完的不再补休。 3.生育属性如何认定? 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和再生育子女行为为违法生育。 根据本《条例》规定,违法生育分为以下情形: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三个及以上的为非婚生育;二是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超数量生育的为超生;三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在各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 4.未结婚登记同居生育如何认定? 答:未婚同居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的,不作为违法生育统计,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不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待遇。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即使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仍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按违法生育统计。 5.超生如何认定? 答:超生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未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为合法生育。予以补办再生育服务证,享受有关休假等待遇。一方户籍在外省(区、市)的夫妻,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但符合外省(区、市)再生育规定,且在外省(区、市)领取了再生育服务证的,为合法生育。符合生育或者再生育政策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子女超过本《条例》规定数量的,为合法生育。 6.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咋认定? 答: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包括: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婚生育;有配偶与多人同居或者重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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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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