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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有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达到了需要被刑法谴责的程度。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 1、单位犯罪单罚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双罚制: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
1、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2、根据《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我国的毒品犯罪罪名主要有13种,具体如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
死刑,也可以称为“处决、极刑或者生命刑”;指的是行刑者在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情况下,结束一个死刑犯的生命。 我国的死刑适用的罪名有: 1、危害国家安全罪,包含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
逮捕书上的罪名,不一定就是最终罪名。逮捕通知书上的罪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命名,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会以此罪名进行起诉,但是起诉之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的侦查过程,最终的判决罪名有可能和当初的批捕罪名是不同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