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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合同工期的延误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规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依据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主要有
工期延误反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营运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
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
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 实际施工方延误工期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实际施工方延误工期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
1、合同法r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2、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终
工期延误,即工程在施工时一项或几项工作实际完成的时间,比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晚,从而可能使合同工期的延长。 通常情况下,工期延误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在施工时,实际的施工进度比发包人批准的计划施工进度落后,但这种情况有可能改变。第二种是在完工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因施工中断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应当列入竣工结算文件,可以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一个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