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公告送达的条件有哪些
公告送达的条件有哪些

公告送达的条件有哪些

2020-12-26 104
普法内容
公告送达的条件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哪些适用公告送达
    哪些适用公告送达

    目前,公告送达,需要人民法院公告的法律文书,然后适用公告送达的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

    2024-05-15 18
  • 2023满足公告送达条件可以
    2023满足公告送达条件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4-05-30 9
  • 诉讼离婚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离婚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案件中,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在此情形下,适用公告送达。因为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那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

    2024-05-24 14
专业问答更多>>
  • 什么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要求有哪些,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022-03-08 15,340
  • 起诉离婚送达公告送达送达有哪些要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并不是都能达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适用公告离婚是有条件的。(一)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被

    2022-08-29 15,340
  • 涉外案件进行法律公告送达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 涉外案件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只有在确实无法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时,才允许公告送达

    2023-10-29 15,340
  • 工伤公告送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022-09-08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公告送达后多久申请强制执行 01:10
    公告送达后多久申请强制执行

    公告送达后十五日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告发出后60日视为送达。判决送达后,如为一审判决且未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则判决生效;如为二审判决,则送达即生效;生效判决立即进入履行期限的计算。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立即申请强

    5,048 15,340
  •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有哪些种类 01:26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有哪些种类

    法院传票的送达方式一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送达方式法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1、直接送达:是指法院通过工作人员将法律文书或传票直接送达到收件人手中,不通过别人转交或其他环节。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直接签字。

    1,616 15,340
  • 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01:01
    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公司发展的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通过公司领导层的相关决策,会考虑设立一个分公司来拓展市场的业务,但是设立分公司,也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分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定不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1,632 15,340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3-6177-3042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