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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原股东对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变更后的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到位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要在未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
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
应当说如果股东会作出增资决定,股东就有增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某一股东不增资,其他股东增资了,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实际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而不是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依法缴纳出资,目前设立公司由原来的设立时应缴纳最低比例出资改为认缴制,因此实务中即出现在设立时设立很高的出资额,但到应缴纳出资时无法出资或者不愿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认缴出资不到
股东配股增资是股份公司增资常用的一种形式,这种配股增资的股票价格一般高于面值,但低于市场价格。其实质是向股东分摊进行增资的方式,因此有人直接把这种方式称为“股东分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
股东变换登记提交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公司变换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订《公司股东(发起人)给钱情况表》; 3、公司签订的《指定代表或者共有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自然人独资无法增加股东。 自然人独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特殊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后者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
公司成立之后新增股东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主要手续为:原股东召开股东会,对新加入的股东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与新加入股东签订协议,主要包括:出资金额、占股份比例、认缴资本、出资时间等,注意增资后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增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