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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是怎么规定的

2020-05-20 26
普法内容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如下: 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 局限性如下: 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 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 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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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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