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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承认的情形是: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
就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列明如下: (1)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到国内申请承认。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
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但双方财产在国内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法院在接受离婚案件时要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看具体情况判决是否离婚。具体情况包括:一方有重婚的行为或者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经过多次劝谏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