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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不产生强制性的效力,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章程的约定排出其适用。因此,公司对出资未达比例的股东不得享有股东权的规定是合法的。股东表决权是一种重要的股东权利,是股东表达其意志的基本方式。我国的
公司权利能力受公司法等民事特别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主要有: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法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公司借贷的限制、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等。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以下明确的规定: 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以下明确的规定: 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有以下明确的规定: 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 1、知情质询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有权复制、翻阅公司章程、股东会的会议纪要、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会议决议以及财务报表等;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有权翻阅公司章程、股东花名册、债券的票根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名称登记权、收益分配权、查询权、诉讼权等,具体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