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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很好理解,就是持最后手中持有票据,谁就是持票人。持票人,是票据上唯一的债权人,另外那些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债务人,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保证人、承兑人,这些都是债务人。
票据当事人不能委托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不得代理背书: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签字转让时,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背书,即不能让他人代为签署背书; 2、不得代理承兑、支付:票据的承兑人和付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承兑和支付; 3、不得代理保证:票据的保证
基本当事人指的是票据行为中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但是承兑人只在承兑汇票中是不可或缺的,在票据行为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如支票就不需要也不存在承兑人这样的当事人。又如:背书人,并不是票据行为都需要背书,就不存在背书人这样的当事人保证人也不是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同时符合下面几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第二,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第三,嫌疑人身患严重疾
收费票据能报销。要看公司的具体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收费票据可以报销。其他不符合的就不能报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
支票取钱必须本人。 支票取钱必须要本人带身份证和支票在银行网点支取,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公户取现的话需要用支票的,一般情况下支票盖上预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