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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2020-06-08 279
普法内容
支付令的适用范围是同时满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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