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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处理

一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处理

2022-08-29 16
普法内容
一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处理如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2、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1)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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