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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的清算的规定包括: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除因分立或者合并而解散的情形外,应当成立清算组; 2、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依照清算方案以公司财产清偿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的职责具体包括: 1、清理债权、债务;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7、清
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清算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
清算财产是指用于清偿企业无担保债务和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包括:(1)宣布清算时企业拥有的可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全部账内账外财产。(2)企业清算期间依法追回的财产。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
这种情况完全属于股东滥用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第191条有规定,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至于那种以公司和清算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既没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坏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
公司增资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从公司这个角度来讲,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会更大;从公司发起人的层面来讲,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增资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要和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注销时,清算的费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员工的生活费以及办公费用; 2、清算公司的财产、变卖以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在清算期间,公司设备设施所花费的维护费用及审计评估费用等; 4、为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