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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次数如何认定

介绍卖淫罪的次数如何认定

2020-09-11 425
普法内容
认定介绍卖淫罪时,一般不是以次数为认定标准,而是以人数为标准。行为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或者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因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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