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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需要证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都需要有股东,实际进行相关行为的明确证据才行,如果能够证明股东有该项行为,那么则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或者是向公安进行报警。
股东虚假出资一般有如下的表现形式: 1、股东未交付、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2、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股东虚假出资的其他表现形式。
未过诉讼时效。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最高法关于适用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承认不出资的挂名股东的,要成为公司股东必须具有相应的出资额或认购相应的股份。你如果未出资,按正常来说是不可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公司登记时将你登记为了股东,你必定具有相应的出
股东虚假出资,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当发起人
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第一,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登记;第二、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第三、以实物、工业产权、
股东虚假出资的话,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足额地补缴相应的出资。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每个股东只需要认缴相应的出资额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就不需要按照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想要得到公司的承认需征得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除此之外,名义股东与实际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