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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行为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给其报酬的行为。
一、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否合理 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有哪些应尽义务 (
1、行纪合同应当认定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行纪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法律依据: 《中华
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
行纪合同应当认定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行纪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行纪合同是要式还是不要式
不要式。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类别:不动产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涉外合同。 2、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作出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只有采取了书面形式,才可能生效,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生效要件不同。要式合同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不要式合同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条件才能生效;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