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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解除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只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如果只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的,通常都不应该要求剥夺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可以减资。但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
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时,需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实质方面,公司各股东是否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方面,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中有无反映出股东的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
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 (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2)公司的发起人。 (3)未对尽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得股东出现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
有效,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只是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补充出资等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土地使
1、股东出资不足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公司的债务由公司全部债务偿还。 2、法律依据: 《中华人
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的解决办法总结了2点。第一,通过联合公司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人员召开股东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注销公司。根据规定公司想要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合并、解散、变更公司权益等一系列重大决定的,都是需要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就股东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
股东虚假出资的话,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足额地补缴相应的出资。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每个股东只需要认缴相应的出资额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就不需要按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