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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呢,具体存在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再
缓刑期满五年内再犯罪不是累犯。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算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如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五年以下,也是有期徒刑只是有条件的不执行。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如果缓刑犯判决一年已满,没过五年,再涉嫌刑事犯罪的,如果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不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
不属于。因为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后罪。而缓刑期届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这样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因而,哪怕是缓刑期届满后五年内
绑架罪从犯是否可以被判缓刑,需要根据其在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条件决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而绑架罪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不存在判刑五年缓刑一年的说法。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其次,缓刑考验期必须比原判刑期长,判刑五年缓刑一年是
判刑五年最高可以减刑两年半,在服刑人员执行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服刑人员可以申请可以减刑,视以下情况而定: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