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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老年人能主张居住权。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
1、问的是承租人与同住人的利益分配吗? 2、具体可以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
结婚前老人的民房离婚后属婚前材产无权分配。婚后两人的民房给老人居住,但属于婚后材产离婚时有权分配
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
房屋居住权的办理方式如下: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
个人房产增值部分离婚如何分配,要看具体的情况: 1、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以及一方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都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离婚以后,这套房产的增值部分如果是因为市场的行情而自然增值的,就应该属于“自然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