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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很多人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 关于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强险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无证、醉酒等情形下保险人向侵权人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区别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保证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区别是怎样的? 1、适用对象不同 在适用对象上,追偿权主要是适用于被保证人,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如下: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权利效力不同;等等。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了法律渊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
根据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者对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为第三者给被保险人造成了侵权,依法负有侵权赔偿责任,而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以后,就相应的取得了代被保险人
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或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一般有以下的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1、直接代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并且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