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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键点是你们双方的同居时间。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同居关系的是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同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是一样的,两者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需要先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再根据离
事实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若同居于1994年2月1日前的,视为与普通婚姻观系同等,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后,申请离婚登记,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若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则不能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不同于同居,事实婚姻是不能自行解除的。在确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如果要解除事实婚姻,则需要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不能自行解除。如果只是同居关系,则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
如果是94年以前同居生子就算事实婚姻,94年以后同居生子就算非法同居,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起诉只能按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不构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可以到法院起诉,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
针对如何解除事实婚姻,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
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不需要离婚,自动分开就可以了。关于解除关系协议书,内容可以包括双方协商解除事实婚姻的关系,就孩子、财产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即可。
解除劳动关系方式,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事实婚姻办理离婚的规定如下: 1、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在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那么离婚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 2、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方式,有以下两种: 1、如果当事人构成事实婚姻的,应当以双方同居之后其计算至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前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如果登记结婚的,应当以登记之时至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