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
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
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
(5)执行。
(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
(1)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2)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
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
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
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
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
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
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四)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