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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2021-09-13 55
普法内容
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如下: 1、不能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不能向水域排放污水。如果已经设置排污口的,必须进行拆除; 3、不能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不得停靠船舶; 4、不能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不能设置油库; 6、不能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物; 7、不能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游泳活动和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其水质标准不能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且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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