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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 1、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 2、持久性,格式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 3、不平等性。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有: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含义和用途的不同: (1)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 (2)非格式合同是需要经当事人协商之后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
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求是: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豁免或限制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在很多人的眼里,认为格式合同也就是霸王合同,但其实这二者不能直接画上等号,严格来说格式合同应该只是霸王合同中的一类,除此之外霸王合同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而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有一些格式合同在签订之后
1、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2、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作出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只有采取了书面形式,才可能生效,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