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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先用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不同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法律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先履行抗辩权:1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
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是:首先,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其次,两个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然后,一方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只有满足上述限制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