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赔偿范围如下:
1.处理流程:
(1)民警进行现场处理;
(2)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3)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4)就交通事故赔偿进行调解;
(5)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
2.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的赔偿包括财物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伤害赔偿。
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
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2、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
3、收到《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4、责任推定: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4)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逃逸;
(2)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3)隐瞒事故真相;
(4)嫁祸于人;
(5)其他恶劣行为。
3、对军人、武警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发的,由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执行。
4、涉嫌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四)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
1、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1)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2)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3)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定。
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五)交通事故赔偿起诉
1、当事人起诉
(1)选择管辖法院
(2)确定被告
(3)撰写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书写内容:
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
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②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请求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在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诉讼费的承担。
③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这部分,需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分析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的划分。
2、法院立案
原告起诉后,法院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立案,并会通知原告。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并告之理由。
3、提交证据
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费用,应提交下列证据:
(1)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
在诉讼前未做伤残鉴定的,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式,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结果决定了受害人能获得多少的赔偿;
(2)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需要提交医院的证明,法院会根据医院的相关证明来计算残疾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诉求的,需要提交相关的鉴定文件,起诉前未做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做相关的鉴定。
鉴定报告决定了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赔偿;
(4)医疗费的诉求,需要提交相关的治疗凭证;
4、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会先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法院审理
(1)开庭:
法院会送达传票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可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2)审理期限: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通常为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
如还需要延长的,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
6、法院判决
法院将会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及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二、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1.财物伤害赔偿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2.人身伤害赔偿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