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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向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的事由包括有: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等。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是因为清偿而消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且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等。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
答: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被告抗辩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还清欠款,即索赔权曾发生,但因清偿而消失。 3、被告抗辩贷款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可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是因为清偿而消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且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一般指的是在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同时履行义务的,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是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性质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者同时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主要存在下面几点区别: 第一,两者的概念不一样。简单来说,债权人指的是有权利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义务的特定的权利主体。如果该义务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强制其履行。如果义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