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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在我国民法上指的是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被收购上市公司作出确认的意思表示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要约收购的主要类型包括:部分自愿的要约以及全面要约等。
要约收购指的是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被收购上市公司作出确认的意思表示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要约收购类型有:部分自愿、全面要约等。
一、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目前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
收购要约发出以后,即对收购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84条、85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37条、第38条、39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1)对收购人的效力 收购要约对收购人的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
收购要约发出以后,即对收购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84条、85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37条、第38条、39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1)对收购人的效力 收购要约对收购人的
要注意下列问题: 1.要约生效时间。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
资产收购风险包括: 1、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生活中,大多公司里面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会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务核算。收购方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具体的考察,以防目标公司发生多列收益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效力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对于将要解散的公司,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入清算流程;如果是因为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也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问题。 2.当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时,不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