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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于借款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中止履行。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只有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则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且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因此,借款合同中不适用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是有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的应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 2、须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 4、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否适用于借款合同,需要视情况而定。 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出发,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
1、什么叫?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或者有其他原因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因同一双务合同相互负债,且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履行期未到期,首先履行者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不能停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未履行的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先必须要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