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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举证责任归属于

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举证责任归属于

2020-04-08 243
普法内容
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举证责任归属于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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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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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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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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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 15,340
  • 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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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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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 15,340
  • 推定责任倒置及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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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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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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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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