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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合法的,法律并未对此作出限制。但是不能因此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文本)甲方(单位)全称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登记注册地单位地址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劳动保障卡号就业登记证号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每周五抽出3小时到公司进行一次大扫除,每次工资80元且当即结清。1个月后,我觉得该项工作收入较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却为此要求我进行相关赔偿。请问,
没有全日制合同,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如果超过的,要按劳动法补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因此没有全日制合同,只要全日制专科、本科学校。
1、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
没有全日制合同,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如果超过的,要按劳动法补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因此没有全日制合同,只要全日制专科、本科学校。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为: 1、女职工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存在很大的区别: 1、工作时间不同,非全日制用工,通常以小时计薪为主,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的时间不可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可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和一个或多个用人
写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4、工会的意见; 5、何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 6、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7、通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