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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物登记的规定

关于抵押物登记的规定

2020-04-28 292
普法内容
关于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的规定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分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登记部分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车辆、船舶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生产设备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以国有资产抵押的,需经有权部门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以其他抵押物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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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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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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