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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地区认为被保证人所有的抗辩,保证人不得主张,认为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的适用,但援用的条文台湾地区票据法第61条第2款只是规定:“被保证人的债务纵为无效,保证人仍负担其债务。但被保证人之债务,因方式的欠缺而为无效者,不在此限。”仅依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四)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属于抗辩权的有: (1)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1、台湾地区认为被保证人所有的抗辩,保证人不得主张,认为这是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的适用,但援用的条文台湾地区票据法第61条第2款只是规定:“被保证人的债务纵为无效,保证人仍负担其债务。但被保证人之债务,
一、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一般指的是在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同时履行义务的,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是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性质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者同时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