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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
此为校园学生人身伤害案,我认为当事老师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应存疑的。除此以外还应探讨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校方对在校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有过错的才承担
该在校生的具体年龄是多少具体事宜,建议来电或来所进一步咨询。
学生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的,学校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来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律师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小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的学校有没有责任,要依据具体的案情判断,如果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对意外造成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
学校收取学生押金不合法。押金实质是一种担保,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学校可以注销学生学籍。但是不能随便注销学生学籍。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
学生在校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按照二十年的学校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