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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主管机关一般认定是税务机关。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工商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的职责有以下几点: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
税务机关确定失信主体的条件具体视情况如下: 1、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帐簿、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报支出、漏报、少报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谎报纳税,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应纳
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移,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税法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一般情况下,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
发票的主管机关一般认定是税务机关。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增值税专票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金额(即含税金额)/(1+适用增值税税率)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
无因管理,是指并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要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否则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1
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