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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有劳动关系可以一般可以兼职。因为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如果双方签订了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兼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单位可以与其签订口头的协议。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如果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则兼职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如果兼职人员接受公司的安排从事有薪劳动,其劳动构成公司的义务组成部分,且双方均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则存在劳动关系。
看具体情况,可能是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劳务关系。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或待岗、下岗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会按劳务关系处理。
1、要看你说的兼职,是什么样的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定,这种用工形式,一般每天在单位工作不超过4小时,并且可以和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劳动关系,法律对这方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种: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严格规定,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性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较大区别。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制度的周全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就要受到一般民事合同法
解除劳动关系方式,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