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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格式合同有: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这些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 1、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 2、持久性,格式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 3、不平等性。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如下: 1、时期和对象不同: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非格式合同不是这样; 2、制定的先后不同 (1)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2)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有哪些优点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
法律并没有对合同的格式作出确定的要求,只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含哪些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合同格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
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表现: (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相关条款,以此来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
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 1、书面形式。具体有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
合同的承诺方式包括了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这两种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经由承诺,即双方达成一致合意后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的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而当事人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也就是明示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或者根据当事人的
pdf格式的合同,如果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自然具有法律效力。pdf格式的合同,同样属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