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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 属于经济适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
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细化为二个条件: 1、来居住地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 2、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集资房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只要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并且住满五年的,就可以出售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
集资建房不违法。集资房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归集资金的方式建设的房屋。集资房的筹建资金一般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面共同承担。职工个人可按房价的全额或者部分出资。集资房在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政府都会给予部分减免政策。 集资房的权属按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
集资建房包括公司员工集资建房和私人集资建房两种。 集资房,即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采用已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卖给员工的房子,虽然居民个人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之后,要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但是,对集资房的权限限制会较大。购买集资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