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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唯一的一套房屋如果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只能对房屋进行查封,不能拍卖房屋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
根据我对我国房地产政策的深入了解,如果一个农村家庭所持有的住房被政府强制拆除,然后在该城市购置全新的房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被视为置办多套住宅,也就是所谓的第二套住房。因为在我国现行政策之下
应该说只要是债务人的合法财产,法院在执行时都可以拍卖偿还债权人的,只不过农村的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证,没有房屋产权所有证,拍卖时只有同一集体组织的人购买使用价值才大。
青岛有部分农村有房权算一套房,你可以到当地房产局查询
全国不管在哪都算,你在拉萨有套,在合肥都算二套。
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会强制拍卖。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
婚前两套房,婚后买房是属于第三套房屋的。在现行的政策下,夫妻双方拥有的房屋套数是按家庭单位来计算的。以家庭为单位界定来划分的话,那就包括了本人,配偶,还有家庭里面的未成年子女。结婚之后无论是以自己名字或者是以配偶的名字再买房屋,都是属于第3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点: 1、父母名下有房产,以未成年的子女名义再购房的; 2、未成年的时候名下已有房产,成年后再次贷款购房的; 3、个人名下已持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次贷款购房的; 4、个人名下还有贷款购买的住房,在贷款结清出售之后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