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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自首,因为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此类形式的传唤后,自愿和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
自首了可以不请律师,委托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委托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自首一般不需要找律师,因为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自愿向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动供认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第一条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
第一条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
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同案犯的犯罪嫌疑人陪同同案人员到公安机关共同自首的,一般认定为自首同,而不是立功。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的有关规定,针对犯罪分子在其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有关罪行的,属于自首行为。通常针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部门可以实施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行为,可以免除对自首人员的处罚。 针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犯罪嫌疑人经过传唤到案的,如果没有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并且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法律上是这样规定自首的:犯罪以后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等,按照事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经过传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