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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坏账损失有三个条件: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
关于坏账准备与坏账损失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它们各自所包含的核心含义并不相同。坏账准备实际上是为了应对潜在风险而预先从应收账款中预留出来的一部分资金,以方便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抵消处理,因此它被视为应收
呆帐又称坏帐、呆坏帐,为应收帐款无法收回的部分。归属为费用类,出现在损益表中。呆帐发生的原因,是因为企业为了销售商品,而给予客户信用融通,因此呆帐的产生是为了创造收入而发生的一项费用. 坏帐损失的处理
以前年度的坏账损失和一些费用没有入账,今年审计发现了,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予以处理,减少年初未分配利润,核销以前年度的坏账和费用。不确认当期费用。
直接转销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
前期应该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了吧,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 等到确实形成坏账的话,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这样的话,坏账准备不就在一直计提,冲销中吗,实际是转到资产减值损失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由《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积极配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
故意损坏他人财产5000以上可以拘留。此处的拘留是治安拘留,即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