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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公共存款认定

非法吸收公共公共存款认定

2020-11-03 217
普法内容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货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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