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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原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已经与现行政策不相符了,所以必须修改。该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条文都要做适当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一是因为计划生育法律规范了公民的生育行为,是公民生育行为的底线;二是因为两孩生育政策与原先《人口与计划
离婚后再生育的,只要是符合我国的三胎政策的,就是可以再生育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再婚的情形是非常多见的,如果是再婚之后,夫妻之间想要生育子女的话,此时也是需要满足法定的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的。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
一方未婚前生育一女,与初婚未育的一方再婚,再婚后生育的子女,应为第二个子女。但该再婚夫妻在有的省市的规定中,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在一些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明确的。比如《浙江省人口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大义务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义务教育,不
生育补贴金,一般有以下的三个领取条件,具体如下: 1、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期间生育的; 3、职
中国的宪法一共经历了八次修改。分别在1975、1978、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并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正。最后一次的宪法修正是在2018年
合同写错字了,想要修改的话,应当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具体来说,写错的部分的具体修改办法,需要分情况来讨论:如果写错的部分仅仅涉及的是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例如一些个别的错别字,并不会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这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