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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般需要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
《刑法》 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或者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情况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从重处罚。然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去掉了这一部分的内容,所以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则成为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上称为想象
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比较轻的情况,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行为人触犯过失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照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从而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