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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般需要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
关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条理解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务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
虽然这两罪的主体都为司法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都为国家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都存在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我国《刑法》中,对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量刑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此以外,暂时没有司法解释对本罪作出细节化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相关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员只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约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在受审、押解途中逃跑的,也属于脱逃行为。脱逃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直接故意。脱逃包括暴力脱逃和非暴力脱逃,也包含单人脱逃和多人脱逃。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