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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关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关系

2021-12-27 19
普法内容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关系是: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 2、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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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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