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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本着为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学校此举既是推责,也是自保,很无奈。因为某些疾病发作,其后果是难以预料的,学校里孩子之间打打闹闹,推推搡搡是难免的,老师要看管几十个孩子,不可能全天候盯着一个孩子,
既然是在学校受的伤,那么就要看是学生自己的粗心造成的,还是学校的防御措施是否不好,这是关键。如果是学生自己造成的,那么学校就会付少量的责任,而家长的就多;如果是学校的过错,那么则相反。
如果学生在校死亡是自杀,且自杀的原因和学校没有关系,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是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学校
要看学生的年龄有多大,如果是小学生,学校的管理义务较大,自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高中生,学校的管理义务小,自然不负责任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
学校不可以删除学生学籍。 如果是高中生,擅自离校,学校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即使未果,学校也无权删除学籍。 如果删除学籍属于违规操作,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
学校收取学生押金不合法。押金实质是一种担保,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