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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并且二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若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
如果有建设、施工单位,则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需要查明该段围墙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实际管理人或所有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由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他们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建筑物倒塌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侵权责任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由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他们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建筑物倒塌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侵权责
建筑工地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受损的一方维权,需要结合具体条件进行判断:1、劳动者和工地之间是劳动关系的,因为劳动而受伤的,为劳动争议,应当提起劳动仲裁;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的,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构成工伤
如果建筑工程项目未签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口头约定的工程内容的,也可认定存在事实的工程劳动,如发生纠纷,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责任分配如下: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按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是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判断建筑是不是违章建筑,要让房屋当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违章建筑虽是违法,但其建造者对违章建筑是享有权利的,包括: 1、可以处分建筑材料。因为建造人对该建筑物没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