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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有下列特征: 1.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实践性。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借款合同终止后,利息还要不要支付,要依据合同终止的原因而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解除而终止的,就需要支付利息。 2、借款合同终止后,借款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会终止,当事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债务偿还
1.利息支付时间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内容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
不当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为一般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不用支付利息。所以不当得利利息是不需要支付的
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3、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
1、借贷的合同中没能明确利息,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
好朋友之间的借款,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利息的话,根据法律规定视作双方是无息借贷。换句话说,如果双方事先没有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利息,出借人就不能主张对方支付利息。这主要根据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台的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息。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可知,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办法确定的事项,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确认。因此,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
在民法典生效后,现行利率一般是不超过16%(会有起伏),也就是法院会支持该利率的诉求。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